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筑府发〔2008〕8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
为逐步改善进城务工农民的居住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发〔2007〕25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筑党发〔200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量力而行、服务为主的原则,以建设农民工公寓试点、提高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农民工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和探索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重点,采取逐步推广、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市级统筹,区县落实;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一)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鼓励用工单位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