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设计确需进行变更的,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改。项目实施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项目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及相应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的变更方案作为项目档案纳入项目管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新增耕地确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出具项目工程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二十七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初验报告。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项目位置图、项目竣工图(不小于1/2000)、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标准分幅地形图(1/10000,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10000,复印件),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图件均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五)有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检测报告;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项目实施前后5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项目合同、后续管护协议书等;
(十一)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