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采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项目所在地类似工程的投资标准以及建设部门按季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对规划设计与预算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报批时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书及其说明和电子文档资料;
(三)项目预算书及其电子文档资料;
(四)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
(五)项目规划图(不小于1/2000);
(六)项目工程设计图册;
(七)项目所在地规划设计方案公告、发布公告时相关影像资料;
(八)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水利、农办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会审。属市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属建设单位实施自行补充耕地及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属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由县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批复。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来源:
(一)国土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征收的耕地开垦费;
(二)中央及省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四)财政性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部分以及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