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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实施绩效管理的意见
(筑府发〔2008〕8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城市精细化管理,创新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和城市管理工作特点,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起,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绩效管理,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奋斗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整脏治乱”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市容整洁、秩序井然、文明和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城市形象。

  二、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整合现有资源,科学调配管理力量、合理划分责任区域,量化工作内容,细化工作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方格式管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工作。

  三、预期目标

  (一)通过探索和建立以落实“六定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方格式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基层一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心,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建立“弹性工作”机制,实现全天候覆盖式管理。

  (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四)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先进、处罚后进。

  (五)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深入推进“整脏治乱”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主要措施

  (一)环境卫生管理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牵头,区城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负责,根据明确的责任区域,按照“定人员、定岗位、定时段、定内容、定标准、定奖惩”的要求,全方位地确定每条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楼群院落、城郊结合部以及每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间、垃圾斗、垃圾池等)的具体责任人,以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为标准,落实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

  2.着重解决清扫不及时,未按规定时限(7∶30分前)完成和夜间(18∶00-22∶00)保洁不到位以及饮食夜市的环境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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