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20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一、关闭企业要求
根据《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明确要求,对于关闭取缔的企业,在企业拆除生产设备的同时,工商部门负责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对其实行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断电措施,金融部门不予办理信贷业务。
二、停产治理企业验收程序和相关规定
(一)整治或技改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试生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试生产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试生产进行批复,企业获得准许试生产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二)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环境监测部门应当自接受委托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制浆造纸企业的验收监测;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本市辖区内废纸造纸企业的验收监测,省站予以指导。
(三)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四)建设单位应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三、停产治理企业验收要求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齐全。
(二)生产规模:制浆造纸企业必须达到5万吨/年以上(含5万吨)的生产规模;废纸造纸必须达到1万吨/年以上(含1万吨)的生产规模。同时企业必须由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
(三)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
1、企业生产废水的处理
(1)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做到浆纸平衡,建有碱回收系统,碱回收系统的固形物处理能力与企业制浆能力配套;木浆造纸技改项目黑液提取率达到92%以上,碱回收率达到90%以上;非木浆造纸技改项目黑液提取率达到80%以上,碱回收率达到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