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的通知
(湘环发〔2008〕12号)
各市州环保局,各造纸企业:
为进一步抓好全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将《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和《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环保局。
附件:1、《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
2、《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污染整治验收要求》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
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造纸企业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湘政办函〔2007〕208号)(以下简称《方案》)。为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规范和指导全省造纸行业的技术改造,现制定湖南省造纸行业污染整治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保审批规定。
一、生产规模
制浆造纸技改项目必须达到5万吨/年以上(含5万吨)的生产规模;废纸造纸技改项目必须达到1万吨/年以上(含1万吨)的生产规模。
二、审批权限
各市环保局负责受理审批废纸造纸技改项目,审批后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负责受理审批制浆造纸技改项目;10万吨/年以上的制浆造纸技改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三、审批要求
(一)技改项目必须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为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基地(造林基地、芦苇场等)必须符合当地的相关规划,不得因此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二)技改项目拟建地周边无相关环境制约因素:选址不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区域有环境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