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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大庆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市学生“小饭桌”的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小饭桌”的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学校以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或晚餐)服务和临时休息的经营性场所。
  第四条 “小饭桌”的卫生监督管理坚持“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小饭桌”卫生监管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卫生要求,对街道、社区管理人员和业户负责人进行卫生标准培训和达标指导,信息的收集和利用,“小饭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小饭桌”消费环节的监督指导、督促整改,“小饭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卫生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小饭桌”进行取缔,对无照经营“小饭桌”的群众举报、投诉等案件的受理与查处。
  (三)教育部门从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实施管理,引导、教育学生到具备合法手续的“小饭桌”就餐。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居民区内经营的“小饭桌”油烟、噪音扰民等有关问题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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