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0日)废止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能否再生育子女问题的批复
(湘人口函〔2008〕6号)
郴州市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收养子女后再婚能否批准再生育的请示》收悉。请示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但有下列收养行为的,能否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依法收养一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二是非法收养一个子女;三是与前夫(妻)共同收养一个子女,离婚后由前夫(妻)直接抚养;四是非法收养一个子女,被法院判决为“收养关系依法不成立”。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但依法收养一个或者几个子女的再婚夫妻能否再生育的问题。《
收养法》鼓励公民合法收养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条第(二)项确立了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公民生育权的原则。据此,可以批准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但依法收养一个或者几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