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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餐饮业餐具消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餐饮业餐具消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餐饮业餐具消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大庆市餐饮业餐具消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具的消毒管理,保证消毒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黑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黑卫监督发〔2006〕3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或个人及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餐具消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卫生要求

  第四条 餐具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保洁,未经消毒或消毒效果达不到卫生要求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具。
  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或达不到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应使用经过集中消毒的餐具或者一次性可降解餐具。
  一次性可降解餐具和已经消毒的公共餐具应符合卫生标准。
  第五条 餐饮经营单位对餐具自行消毒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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