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治理。
1.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治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2.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
2.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
3.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发改、经济、建设等投资主管部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及《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市(区)相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六)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营业执照或超范围进行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
(八)税务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环保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单位的环境污染及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
(十)公安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