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组织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普工作。
5.依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6.依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
7.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并组织事故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具体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拟定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职业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4.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5.落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
6.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治理工作。
7.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8.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10.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11.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1.负责制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