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大庆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下级单位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4.建立职责明确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制订相关规定,配备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
5.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环节进行严格治理和监督检查。
6.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优惩劣。
7.制订本行政区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8.依法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职责。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向当地政府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