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施工单位结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工地所在区域交通状况,本着“将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的原则,统筹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六)工程建设必须占用市政道路时,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占一还一”的原则做好临时交通方案。当现场客观条件限制,确实必须对市政道路实施全部和部分封闭,或减少道路车道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性道路改道分流方案。
相关交通组织方案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交通主管部门针对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既要认真履行行政审批权和监督权,保障社会交通需求,又要兼顾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期和建设成本。
当工程建设对社会交通的影响无法避免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从全局高度统筹谋划,合理调配交通资源,制定并实施区域性,甚至全市性的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不出现大面积、长时间的交通拥堵情况。
(八)对区域性交通有重大变化和影响的交通组织方案,建设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作全市性、区域性的公告和宣传。
(九)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切实按照既定的交通组织方案,落实各项交通保障措施,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做好便民利民工作,为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行提供方便。
(十)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设备,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缩短建设工期,做到尽量少占路,早还路。
(十一)对因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交通出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施工单位及时落实相应的补救措施。
营业性商业企业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时,以受影响房屋租金为基础,视实际损失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周边单位、居民对建筑受损、施工噪声、交通影响的鉴定结论、修缮措施及经济补偿等存在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以存在争议和纠纷为理由,采取过激行动,妨碍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
(三)对扰乱正常施工秩序的行为,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