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三)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未在施工现场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经批准或备案在夜间进行超噪声限值施工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改,依法处罚。

  (四)单位和个人受到施工干扰,可到施工现场的群众来访接待处投诉。投诉未得到处理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群众的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于10日之内答复当事人。

  (五)单位和个人对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多人申诉同一问题时,应推举5人以下代表提出申诉意见。

  (六)居民以施工干扰正常生活为由,对经批准或备案的夜间施工提出投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相关专家或技术部门确定噪声影响和补偿范围,施工单位据此应与周边居民妥善协商,采取相关降噪措施,并可予以合理补偿。若有异议的,可另行委托有资质部门按照有关监测规范进行监测。

  1、凡经确定补偿范围和签定补偿协议的,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建设单位对确定为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居民受噪声污染的程度和夜间施工工期,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

  3、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的组织下与接受补偿的居民签定补偿协议。补偿费由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中列支。

  六、减少交通影响的规定

  (一)建设、设计单位应对工地周边的路网交通流量等情况作详细调查,采集原始数据,科学分析评估,本着尽量不占路、少占路,最大限度减少交通影响的原则,进行工程施工方案设计。

  (二)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工地周边街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方案确定之后,应按规定征询规划、市政、交警、城市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作相应修改完善。

  (三)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将交通组织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并明确相应费用。

  (四)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交通组织作为工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将交通组织费用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作为工程措施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招投标文书,并明确专款专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