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对周边房屋的影响,应根据施工前后房屋使用性和安全性变化状况、施工引起的损坏分布和程度等综合评定。
(五)施工影响结束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房屋受损的,由房屋检测单位进行变形与完损状况复测,综合评定影响类别,提出房屋修缮或加固措施建议,出具房屋检测报告。
(六)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影响结束后的房屋修缮或加固工作。建设单位应与受损房屋业主协商确定房屋修缮加固单位,参照受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房屋检测报告的建议,制定具体的修缮加固方案和计划。
(七)发生房屋损坏情况时,由建设工程所在区、街道牵头,会同建设、施工单位、房屋修缮单位召开有居民代表参加(最多不超过5人)的协商会议,由建设单位介绍受损房屋修缮方案、修缮计划,协商确定修缮方案和计划。修缮加固工作原则上应在施工影响结束后立即组织实施。
(八)住宅楼受损的,建设单位要按照房屋修缮基本规定积极组织对房屋的修缮工作。房屋修缮加固过程中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酌情给予适当补偿。物业、居民应积极配合房屋修缮单位的修缮工作。
(九)单位房屋受损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街道会同建设单位与受损房屋单位专题协商有关修缮方案。在修缮过程中对单位生产造成影响的,酌情协商确定相关补偿事宜。
(十)因施工造成周边居民小区或单位内部道路、场地、绿化、地下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一并予以修缮。
(十一)居民受损房屋属于严重损坏,并难以修缮的,经居民同意,可以视具体情况对受损房屋按市场价进行收购,并对居民及时进行安置,有关协调工作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所在区(县)政府视损坏原因协商确定。
(十二)房屋修缮及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施工不当造成房屋受损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五、减少施工噪声的规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按照市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创新施工工艺,使用先进低噪声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减少噪声扰民的施工方案,并在工地周边进行公示。
(二)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土方工程以及按照设计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需要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区(县)的环保部门申请许可或向市政部门备案(备案仅指工程全部落在道路红线内的工程)。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禁止施工单位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超过国家标准噪声限值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