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应及时召集居委会、居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或通气会,通报工程施工的各类状况。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三)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会同所在区相关部门向周边居民和单位公示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并就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相关措施和方案征询周边居民和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和优化。
(四)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施工单位设立现场投诉接待点,落实专人参加接待来访居民,并公示接待人员的姓名、24小时热线电话及现场接待时间。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居民提出的意见,并于3日之内就处理情况给予答复。
四、保护周边房屋的规定
(一)工程设计阶段
1、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方案设计过程中,应通过现场勘察和资料查阅等形式,对工程周边建筑结构状况、建造时间、使用状况等作全面仔细的调查,掌握确切数据,优化工程方案设计,将工程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设计单位在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可能对周边建筑的影响,对施工方案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建议,并有技术性保护设计方案和措施,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专项列支。
(二)施工准备阶段
1、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及时委托上海市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房屋检测工作,房屋检测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和周边居民协商确定。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工程措施费用中列支。
房屋检测范围以深基坑施工深度为主要依据,对一般建筑物,应不小于2倍基坑深度;对于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应不小于50米。具体检测范围可根据工程保护和设计要求确定。
2、房屋检测单位的职责及工作内容
1)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和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房屋质量检测工作。
2)通过资料调查、现场调查检测等方式了解被检测房屋的基本结构情况和基础形式,了解被检测房屋的使用及改扩建情况,为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
3)现场检测和记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施工前的完损状况。以文字、图示、照片等方式详细记录完损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完损状况的对比依据。
4)测量房屋的棱线倾斜和水平高差等初始变形状况,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后房屋变形状况的对比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