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8〕5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
市房地资源局
市环保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
随着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城市基础设施全面开工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扰民、影响周边交通的事件有所增加,周边房屋受施工影响,沉降、开裂情况时有发生,工程周边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减小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正常施工,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预防,积极化解。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措施,预先防范、减轻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发生矛盾的,应积极、妥善化解。
(二)实事求是,合理补偿。居民利益和生活确实受工程施工影响的,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出发,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造成损害的,予以合理补偿。
(三)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各管理环节,积极预防、妥善化解工程建设对周边造成的影响。在矛盾化解中,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是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四)确保进度,确保和谐。对已经产生的各类矛盾,既要充分考虑居民利益,建立起方便群众反映问题、沟通协商的渠道和平台,又要从上海发展的大局出发,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三、预防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通报项目工况、工期及可能对周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在工程现场,主动公示工程的名称、性质、范围和夜间施工的时间周期,争取周边单位、居民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