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省级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整体推进县域学前教育发展。各市州、县市区也应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支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确保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积极筹措发展经费,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支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
6、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制度,遵循既减轻农民负担、又促进事业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公办幼儿园按教育培养成本在扣除财政拨款等经费后实行合理收费。各地应积极建立救助基金,探索建立救助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入园资助。
7、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学前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保障幼儿园的用水用电、改扩建和新建等,执行中小学的缴费标准。
三、大力加强农村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8、建立农村幼儿园教师队伍与农村学前教育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教职员工依据国家编制标准配备。争取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数纳入公办中小学教师核岗定编总体规划,具体核定工作与中小学教师核定工作同步进行,逐步形成根据幼儿园人数核定教职工人数的动态平衡机制。乡镇中心幼儿园应当保持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数量。
9、依法实施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农村幼儿园新进教师应当从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及以上学校的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争取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为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骨干教师。目前可以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挑选学历合格人员,通过转岗培训,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以后,充实到幼儿园任教,其性质和待遇不变。积极鼓励幼儿园教师通过自考、函授等途径进行自我提高。各地对已在农村幼儿园任教,但学历及素质不达标的,应限期达标;限期内不能达标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促进农村幼儿园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到2010年,农村幼儿园教师达到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员、食堂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
10、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幼儿园教职工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况,依法确定教职工薪酬。要确保幼儿园合同制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公办园幼儿教师享有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在职称评审、优秀教师评选等方面应向农村幼儿教师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