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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促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湘教发〔2008〕31号)


  学前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的奠基工程,农村学前教育是整个学前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滞后,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群众需要不相适应,与建设教育强省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3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学前三年教育的发展,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如期实现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多种形式办好农村幼儿园。
  1、农村幼儿园建设应当依据村镇总体发展规划,以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和兼顾办园效益为原则进行合理规划。原则上每4000~5000名服务人口应建设一所标准化幼儿园。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和幼儿较多的行政村,可以单独举办幼儿园;人口和幼儿较少、相距较近的行政村,可以几个村联合举办幼儿园;经济基础薄弱、人口稀少的偏远山区,可以由小学或教学点举办学前班或设立独立办班点,实行幼、小合办,方便当地幼儿接受早期教育。
  2、大力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乡镇规划中心幼儿园建设,制定3年推进计划,确保到2010年每个乡镇都建有中心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举办中心幼儿园的责任,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中心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确保安全、适用,达到基本办园标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3、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采取联办、股份合作等形式举办农村幼儿园。鼓励村民自治组织举办村级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当地幼儿园建设规划,达到基本办园条件,按规定程序审批。民办幼儿园享受政策规定的优惠和支持。
  4、逐步提高农村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加强幼儿园教育,引导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目前,各地要把非正规幼儿园纳入管理范围,结合实际加以规范,保障农村幼儿能够接受学前教育,其在园幼儿应纳入学前教育统计范畴。同时,要提高学前班教育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学前班教育向幼儿教育转变。
  二、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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