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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违法行为人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违法行为人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通知
(沪容环联〔2008〕3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各通信运营单位、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市政府1997年颁布的沪府第44号令《上海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以来,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动,原有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以及实施操作层面均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暂行规定》,规范实施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以下简称“三乱”)等违法行为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实施《暂行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对“三乱”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负责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对“三乱”等违法行为中止其通讯工具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三乱”的日常管理,积极与城管执法部门沟通,形成管理与执法的互动。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对在“三乱”等行为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且的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人,应将其通信工具号码调查取证后,移送市城管执法总队。经市城管执法总队复核汇总,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核盖章后,书面通知电信运营企业协助实施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措施。
  三、实施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有关要求:
  1、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对发现的“三乱”等违法行为,城管执法人员应采取拍照或录相进行证据收集,并责成“三乱”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制作《城管执法中止通信工具使用意见书》,移送市城管执法总队;事先告知--在实施中止其通信工具的使用前,应采用录音电话等方式,告知“三乱”行为人。;审核决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协助执行中止通信工具使用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协助执行。
  2、备案制度。市城管执法总队对实施协助执行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执行情况实行备案制度,每月以例表的形式,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全市《协助执行中止通信工具使用汇总月报表》。
  3、办理执行。电信运营企业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助执行中止通信工具使用通知书》次日起,应按要求协助执行中止通信工具的使用,并将执行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市城管执法总队。用户被中止通信工具使用停机期间的通信工具的基本月租费由该用户本人承担。
  4、通信工具的恢复。中止通信工具使用的期限,应按《暂行规定》执行。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电信运营企业发出恢复当事人通信工具的书面通知,电信运营企业在接到书面通知的次日起恢复其通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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