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在环保部门的协助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相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五、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24日~3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及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迅速召开专门会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部署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要于3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信息综合负责人名单及动员部署情况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281114,传真6281146,电子信箱:lcj3@sohu.com)。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4月1日~2008年9月30日)。各成员单位要对管辖内重点行业、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一般环境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重点环境问题要重点整治,突出环境问题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全面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1日~2008年10月20日)。各县区及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及时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工作,将保证饮用水安全和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与领导,明确责任,对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大户要派驻驻厂监督员,真正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严格执法监督,依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尤其是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强制其停产整顿,给予上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分批挂牌督办,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对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环保部门要行使评优创先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