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洪恩担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长助理、市监察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国忠(兼)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李洪亮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459-6280708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督察组,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组 长:刘桂岭
副组长: 石阜东、徐国忠、赵会杰
成 员: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
四、责任分工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安排,履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核实企业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经落实不属环保行政执法范围的其它违法案件,办理好移送、移交手续,并进行移交;组织对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上报专项行动各类信息和文件;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清理出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负责对其实施断电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上述违法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前,限制其在大庆市范围内再次投资、增设分支机构、企业变更、迁移等行为;停止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关闭,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