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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洪恩担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长助理、市监察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徐国忠(兼)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李洪亮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联系电话:0459-6280708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督察组,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组 长:刘桂岭
  副组长: 石阜东、徐国忠、赵会杰
  成 员: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
  四、责任分工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安排,履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核实企业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经落实不属环保行政执法范围的其它违法案件,办理好移送、移交手续,并进行移交;组织对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上报专项行动各类信息和文件;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清理出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负责对其实施断电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上述违法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前,限制其在大庆市范围内再次投资、增设分支机构、企业变更、迁移等行为;停止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关闭,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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