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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工作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移民有关工作,严格执行移民政策,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全市移民直补人口动态管理、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监督管理、移民档案资料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移民直补人口动态管理
  (一)移民直补人口动态管理是指对已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定移民身份并登记造册,进入享受直补政策范围的移民,因移民身份和人口自然变化而丧失规定的扶持条件后,终止其享受移民直补政策的行为。
  (二)对已享受直补政策移民的动态管理应坚持主动跟踪、公开公正、规范统一、及时调整的原则。
  (三)对已享受直补政策移民在后期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享受移民直补政策资格。
  1、农村移民死亡的;
  2、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在部队晋升为军官或三级以上士官的;
  3、聘用为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
  5、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两年后户口仍未迁回原登记村组的。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享受直补资金。
  (四)终止享受直补政策资格的移民自终止年度的下个年度起不再发放直接补贴。
  (五)直补移民人口指标由各区、县(市)包干使用,20年不变。减人不减指标和资金。各区、县(市)必须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节余指标的资金用于项目扶持,解决当地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六)区、县(市)移民管理机构要为移民建立统一规范的档案,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市移民局上报上年移民动态管理情况。
  (七)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照《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执行。
  二、关于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移民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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