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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三、构建全民创业的促进机制

  (十九)加大创业资金投入力度。从2008年起,区、市、县(区)三级分别建立创业发展资金(不含各级财政按当年财政收入的1%提取的用于就业再就业的资金),自治区按上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1%予以安排,各市、县(区)按2%比例予以安排。创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构建适合我区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创建风险投资公司,分散和化解创业风险。

  (二十)健全金融支持体系。加强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的合作,创新金融产品,搭建大银行与小企业、小农户对接的有效平台,争取更多信贷支持;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挥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引导其与中小企业形成互相促进的共生关系;改进金融机构考核和奖励管理方式,引导其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保险支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

  (二十一)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责任制,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整合已有中小企业和小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增加资金注入,增强担保能力;鼓励区内外民营资本进入我区担保市场,支持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发展多种出资方式的担保机构,逐步建立起担保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 “三位一体”的信用担保体系。放宽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条件,扩大扶持范围,简化担保手续,降低担保成本,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工作,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和到期回收率,分别对经办银行或街道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用于工作经费,切实调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十二)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一批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市、县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园区创业的,2年内减半收取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财政给予园区适当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在城市改造中要规划建设一批前店后厂的专业街区,引导同业集中创业,形成产业集群。改进和加强城市管理,在城市街道统一规划设置各种服务摊点、商亭,方便群众创业。有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应设立创业园,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二十三)强化创业培训。整合培训资源,鼓励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创业能力。实行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资质认证制度,同级政府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城乡居民给予适当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结业证的,优先推荐创业项目,优先给予金融支持。做好创业培训跟踪服务,对已经开业的创业者,各级创业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根据需求,派出专家免费提供创业辅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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