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长期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政策。“零就业”家庭人员和长期失业人员(含4050人员)首次创业的,属于低保对象的可继续给予2年的低保待遇。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动,鼓励和扶持新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养机构、辅助性工厂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对新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享受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政府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鼓励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辞职创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辞职规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辞职创业。对创业成功的由创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鼓励离埠人员和外地客商来我区投资创业。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地客商和宁夏籍外出经商人员带资金、技术、信息来我区创业,所办企业享受我区现行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当地政府要为外地客商和返乡创业能人提供全程服务。
(十六)鼓励城乡居民“走出去”创业。继续加大职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创立劳务品牌,加快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劳务输出基地,拓展区外、境外劳务市场。完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功能,培训一批劳务经纪人,鼓励农民进城创业,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就业质量。在务工、经商人员集中地区派驻联络机构和联络员,及时为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服务。
(十七)支持企业二次创业。5年内对区内企业进行一轮技改,并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及其社会贡献,予以相应的政策扶持。对完成改制的科技、文化类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外,继续享受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企业投资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设施农业的,除可享受国家各项支农政策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40%部分。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40%部分。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各项费用,可摊入企业成本。(十八)鼓励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在相应期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并可优先享受贷款担保和贴息。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并在2年内给予50%的贴息。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提供贷款额度,并享受2年期内的贷款贴息。微利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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