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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七)放宽冠名要求。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企业的,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鼓励并全程帮助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法人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冠区名。支持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八)放宽进口限制。支持帮助具备开展进出口的业务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取得进口经营资格。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产品给予免检等待遇。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和出口免检。简化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

  二、激发全民的创业热情

  (九)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立创业。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地方各项税收;取得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2万元至5万元的贷款担保,并给予贴息,贴息比例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其人事档案3年内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代管。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加大“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引进力度,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有偿投资、企业租房和市场拓展补贴等方式给予资助。

  (十)鼓励复退军人再创新业。城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首次创业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逐月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为其提供2万元至10万元的贷款担保并给予贴息,贴息比例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带头创业。鼓励各类产业技术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参加企业收益和分配。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技术优势,经过改制实现政会分离的行业协会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可享受科技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继续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的龙头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治区在农业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星火计划等项目,以及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等方面要予以更多支持。

  (十二)鼓励农民在本土创业。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民,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流通中介机构及个人为农户提供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劳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40%部分,国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各项税费。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地方各项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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