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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宁党发[2008]45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实施,不断改善民生,进一步推动我区跨越式发展,现就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宽松的创业条件

  (一)放宽投资领域。除了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造;鼓励、支持各类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放宽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申办人首次出资额高于注册资本20%的,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5年;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一律调整降至3万元。创办中小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放宽到35%。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在互联网上开办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五)放宽经营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对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核准。

  (六)放宽税收起征点。现行税收规定免除的,必须免除;税率可高可低的,就低不就高;税收起征点可高可低的,就高不就低。对个体工商户的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到5000元,并从宽核定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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