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作,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各级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各自的监测网络,密切监测气象、水文、地震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及时作出科学准确的分析判断,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想方设法使可能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当地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收到预报信息,为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加密预警预报的频次和范围,扩大覆盖面,提高针对性,增强时效性,对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重要的交通运输线和设施,要作出专项预报;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做好防灾知识等的宣传普及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熟知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增强全民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意识。
四、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和管理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工程建设引发和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对经常或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地区和工程项目要进行跟踪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建设单位及时治理,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注意尾矿和废渣堆放点的安全。要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人为因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大投入,建立多元化地质灾害防治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确保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与治理。要坚持“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防治地质灾害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地要继续认真实施地质灾害防治“一百千万”工程,已安排资金治理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和受地质灾害危险点威胁的居民点搬迁项目要尽快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国土资源部门要具体组织落实防治地质灾害的各项措施,协调、指导和监督各有关责任主体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设、交通、铁道、水利、气象等各相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建设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