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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对引进资金的个人,可按照市上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引进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可由县(市、区)政府给予引资额5%的奖励。
  经批准到工业园区兴办实业、承包企业的人员均可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酒泉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市委发〔2006〕66号)享受工商管理、税收征管、激励机制等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一)优化提升基础设施环境。强化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和环境管理,对已经建成的项目要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对新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以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工业园区建设,推广节能技术,优化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统筹结合。禁止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工业园区。规模较大的工业园区要积极发展商贸、金融、文教、医疗、交通、邮政、娱乐、科普、信息等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为工业园区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后勤保障。规模较小的工业园区,要依托城市或城镇,通过资源共享,降低开发成本。
  (二)优化提升服务环境。推行“一站式服务”或“全程代理服务”的模式。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登记时,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积极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工业园区创办中介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和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保安等方面的服务。
  建立和完善快速准确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产业、金融、贸易网络以及因特网等资源,为入园企业和单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和完善园区项目上报、信息传送制度,有关部门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汇集整理,并将国家投资政策、投资信息反馈各园区。
  (三)优化提升法制环境。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法律地位,依法调整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推行园区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入园企业征收各种规费,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坚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切实减轻入园企业负担。
  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建设、投产全过程追踪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外来投资者投诉调解机制和投资软环境监控系统,进一步为入园企业和单位营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政策支持环境。
  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发组建各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性和维权性社会组织。较大的园区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可设派出所或警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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