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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要本着涵养税源、培植财源、“放水养鱼”的原则,从税收政策上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予以大力扶持。国家、省上明确规定给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要继续坚持执行。
  工业园区内兴办的企业,三年内上缴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的70%返还给工业园区财政。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凡具有上岗资格的会计人员,帐簿健全,能正确核算进销项、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其销售问题。
  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按照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其中: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符合下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工业园区内新办的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凡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工业园区内新办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积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用工工资和奖金在政策范围之内由企业自定。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发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对科技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开发的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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