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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酒政发〔2008〕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了贯彻全省工业强省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有效整合公共资源,降低要素成本,优化企业空间布局,提升产业层次,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对外开放、体制创新,加快经济发展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经过市级以上政府审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时,要在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根据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工业园区用地规划,应根据项目性质、类别按法定程序审批权供应土地;在土地的使用上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可以按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在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中,利用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兴办中小企业或用于公益事业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按划拨方式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工业园区用地要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工业、商业用地和环境绿化区。工业园区内兴办项目征用土地,应依据经环评审批的工业园区规划进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工业园区企业参股、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工业园区的用地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价“低线”划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积极鼓励利用园区内外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国有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免收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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