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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十)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四、报告和备案程序
  (一)对规定的报告事项,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市政府国资委的回复意见在本企业决策会议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的决议书面报市政府国资委。
  (二)对规定的备案事项,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应当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三)重大事项报告由国有产权(股权)首席代表负责报告。国有产权(股权)首席代表必须就报告事项征求其他国有产权(股权)代表的意见,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经联合签名后上报。对报告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他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可以单独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四)国有产权(股权)代表必须对报告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附送与可行性论证有关的必要资料,保证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对备案事项亦应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五)市政府国资委对国有产权(股权)代表上报的报告事项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要求国有产权(股权)代表予以补齐。
  (六)市政府国资委接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七)市政府国资委建立国有产权(股权)代表报告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八)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产权(股权)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每年年终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五、工作要求
  1、建立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是依法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国资委、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执行,认真落实。
  2、市政府国资委定期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审查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国有产权(股权)代表的重要依据。
  3、市政府国资委对未执行报告和备案制度的企业以及对应报未报、应备未备的企业和国有产权(股权)代表给予通报批评,对由此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规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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