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行为,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建立省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的通知》(甘国资〔2005〕12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属企业中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股是第一大股东、为实际控制方的股份公司均属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管理范围。
二、报告事项
(一)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增发新股和发行公司债券等;
(二)重大投融资计划及对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重大投融资是指投融资额占企业资产总额的5%及其以上;
(三)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需提前60天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
(五)公司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季报、半年报、年报或召开股东大会前,向市政府国资委上报由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花名册和持股明细表;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备案事项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季度、半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情况;
(五)年度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情况;
(六)其他投融资建设项目;
(七)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和抵押情况;
(八)投资设立子公司;
(九)数额较大的单项资产处置。数额较大是指企业处置的单项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1%及其以上的。其中:房屋、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资产的处置无论其数额价值大小均需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