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补领新卡后,由副卡应用部门冻结原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委托办理)
持卡人不能自行办理副卡的换领、挂失、解除挂失、补领等事务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携带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换领和解除挂失手续的,还应当携带委托人的副卡。
第十六条 (副卡注销)
因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定居、死亡、失踪等原因注销本市户籍的,持卡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及时到就近的受理点办理副卡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信息告知)
受理点在办理完注销手续后,补换卡受理点在办理完换领、挂失、解除挂失、补领手续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市信息服务中心,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将信息告知副卡应用部门,由副卡应用部门做出后续处理。
第十八条 (副卡费用)
副卡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副卡申领、发放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信息服务办提出申诉。
因副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到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证实副卡确系存在质量问题的,由补换卡受理点负责免费予以更换并承担检验费用。
副卡使用中发生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副卡应用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复议和诉讼)
持卡人对争议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业务咨询)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就副卡办理的具体事项向市民提供业务咨询并公布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信息服务办会同副卡应用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让、转借副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