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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副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副卡制作)
  副卡的应用方案、卡面样式经市信息服务办认定后,由市信息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一制作。
  第七条 (使用期限)
  副卡可以根据类别设定有效使用期限,有效使用期限不得少于2年,到期应当办理续期手续。
  第八条 (副卡申领)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符合副卡申领条件的市民可以自愿申领副卡。
  申领副卡可以由申领人到就近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受理点或者其他指定的受理点(以下统称受理点)办理,或者通过单位统一到就近的受理点办理。
  第九条 (副卡使用)
  副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以凭副卡享受本市已向社会开放的优待、优惠、优先或免费等专项公共服务。
  第十条 (应用办法)
  副卡在相关领域的具体应用办法,由副卡应用部门根据认定后的副卡应用方案和实际,会同市信息服务办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换领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副卡,到就近的区县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受理点或者其他指定的受理点(以下统称补换卡受理点)申请换领:
  (一)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二)因副卡的质量问题在专用读卡设备上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卡面登记内容的。
  发生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持卡人可以到就近的补换卡受理点要求检验副卡。检验结果证实副卡确系存在质量问题的,就近的补换卡受理点应当免费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挂失办理)
  持卡人遗失副卡的,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就近的补换卡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三条 (解除挂失)
  持卡人在挂失后找回副卡,且未办理补领手续的,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副卡,到就近的补换卡受理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四条 (补领办理)
  持卡人在挂失后需要补领副卡的,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就近的补换卡受理点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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