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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铁雄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台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具有标志性纪念意义的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领导人在台州的重要公务活动;

  (二)国外领导人、国际组织领导人、著名外国友人和著名华侨华人在台州的参观访问活动及国内知名人士在台州的重要参观访问活动;

  (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以及重大庆典、纪念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及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市委、市政府与其他城市开展的重大经济、科技等交流往来活动;

  (七)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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