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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补助政策的意见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补助政策的意见
(鹤政发〔2008〕19号)


各县、东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城市棚户区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与建设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8〕3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建发〔2007〕259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发〔2008〕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定向补助。市、县匹配资金与省级补助资金打捆使用,主要用于农房改造和建设节能住房试点项目补助。在五年内,鼓励先改先建,克服等、靠思想,对后建补助标准将不超过先建补助标准。
  (二)农民为主。农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以各级财政补助和各单位帮建为辅。
  (三)自愿接受。补助项目所在村屯及农户必须具有较强的改造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且农户对确定的补助项目愿意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
  (四)规范使用。对每户农房改造的农民补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签订农民建房责任状,开工时预拨二分之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剩余部分一次性直接补助到农户,帮建单位以帮助农民建房为主,省、市、县(区)补助资金不列为帮建单位出资。
  二、补助比例及范围2008年是泥草房改造启动年,为有力推动此项工作,保证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任务,市政府将适当加大投入,重点补助全市省级示范村、试点村和市级试点村农民泥草房改造项目,共计30个村屯、1935户。
  (一)省级示范村、试点村补助比例。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市、县(区)按1:1:1的标准匹配资金。省级示范村为绥滨县绥东镇永兴村145户,每户按5000元补助,共需补助资金72.5万元,省、市、县分别补助24.167万元;省级试点村为东山区红旗乡永新村145户、东方红乡后安民村39户,每户按5000元补助,共需补助资金92万元,省、市、区分别补助30.667。市政府共对省示范村、试点村匹配补助资金54.8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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