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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保护洱海生态环境,科学调度和合理分配使用洱海水资源,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水政水资源的管理,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洱海保护范围内的水政水资源管理由大理市、洱源县(以下简称两县市)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洱海管理区域内的水政水资源管理,由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负责。州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洱海管理局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实行洱海水资源年度公报制度。洱海管理局应当积极配合云南省水文局大理分局对洱海水文的定期监测,逐步完善洱海水文管理数据库。

  第五条 洱海管理局在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订洱海水量中长期供求计划及年度运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作为洱海水量分配及调度运行的依据。

  第六条 洱海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洱海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七条 从洱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费;水费由洱海管理局统一征收。

  第八条 洱海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洱海的防洪标准,不断完善西洱河节制闸至西洱河一级电站入水口的河道规划和建设,保证河道的泄洪能力。

  第九条 州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洱海管理局制定洱海管理区域和洱海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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