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洱海渔业资源,促进洱海渔业生产发展,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洱海渔业坚持“以自然增殖为主、发展生态渔业、人工放流鱼种、控制捕捞强度、捕捞加工并举”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合理利用饵料生物资源,改善鱼类区系结构,加大渔业资源的增殖发展。
第三条 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是洱海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洱海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二)组织实施洱海渔业生产动态追踪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为渔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组织实施鱼苗、鱼种的人工放流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慎重地引进鱼类新品种;
(四)保护、恢复洱海原有水生植被的群落结构;
(五)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六)监督检查渔业安全生产;
(七)实施船员培训、船舶年检和船牌管理;
(八)依法征收渔业规费。
第四条 洱海渔政管理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大理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各乡镇、大理经济开发区成立洱海管理所;沿湖村社建立群众性护渔组织。
第五条 各洱海管理所在洱海管理局的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教育渔民遵章守法,自觉维护捕捞秩序;
(二)组织实施封湖禁渔期间的渔业船舶入港集中管理工作;
(三)及时制止辖区内违法网具和“三无”船舶的使用;
(四)协助洱海管理局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五)及时举报渔业违法案件,协助渔政主管部门调解渔业纠纷。
第六条 凡在洱海从事渔业活动的,必须经过洱海管理局的批准,取得《捕捞许可证》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后,方可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