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洱海管理区域和保护范围内,根据洱海水质情况,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由州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径流污染对洱海的污染损害程度,制定洱海点源、面源、内源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目标,并将控制目标和计划分解到大理市、洱源县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州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洱海及流域入湖河流水质、生态环境进行年度常规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公报。
自治州及相关市(县)水利、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省水文部门对洱海及流域主要入湖河流的水量、水情进行常规监测和预报。
第九条 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洱海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治理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通过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产业,确保洱海及入湖河流的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条 洱海管理局应切实加强洱海管理区域内水政、渔政、林政、自然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工作,有效防治洱海水污染。
(一)依法整治“双取消”后继续使用燃油机动渔船捕鱼和进行网箱养殖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渔业船舶数量,防止船舶污染;
(三)保护洱海生物多样性,发展生态渔业,严禁酷渔滥捕;
(四)加强洱海水生植被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生植物资源,优化群落结构,维护生态平衡;
(五)做好湖区内的清淤和水面污染飘浮物的打捞;
(六)加强滩地管理,恢复和建设好洱海湿地生态系统;
(七)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水文监测部门共同建设洱海生态监测系统,组织协商洱海的科研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加强对洱海流域内企业的环境管理,切实防治流域污染。
(一)对新建的企业,实行严格审批,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
(二)对现已建成的沿湖宾馆、酒店、饭店、山庄、度假村,必须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三) 各旅行社要加强对游客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人为破坏和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