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洱海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洱海的防洪标准,不断完善西洱河节制闸至西洱河一级电站入水口的河道规划和建设,保证河道的泄洪能力。
第九条 州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洱海管理局制定洱海管理区域和洱海保护范围内的河道治理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两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洱海东面山和点苍山、马鞍山、罗坪山、后山等洱海主要水源林山脉,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保护区域,组织两县市林业部门和有关乡镇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在洱海管理区域内实施爆破、钻探、考古发掘、开采地下资源和埋设管道、缆线等活动的,由洱海管理局依照《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毁坏水工程建筑物、堤防、护岸等设施;禁止移动、毁坏界桩、防汛设施、水文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导航、助航设施。违反规定的由洱海管理局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大理市、宾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洱海“引洱入宾”工程老青山输水隧道地表面中轴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划定保护区域,实行封山育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原《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5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减少农药对洱海水质造成的污染,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洱海1966.00米(85高程,下同)界桩范围内的湖区、西洱河节制闸至天生桥一级电站取水口的河道及引洱入宾老青山输水隧道为洱海管理区域;洱海1966.00米界桩以外径流区为洱海保护范围。
本办法所称洱海保护区包括前款洱海管理区域和洱海保护范围。
第三条 洱海保护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照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四条 洱海保护区内严禁经营、使用下列农药及含下列农药的混剂:甲胺磷、水胺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内吸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呋喃丹)、增效甲胺磷、速扑杀(杀扑磷)、灭多威、铁灭克(涕灭威)、特丁硫磷、五氯酚钠、杀虫脒、地虫硫磷、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拌磷、硫丹、西力生、赛力散、六六六、DDT、五六硝基苯以及除草醚及其混配剂等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