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进一步加大“禁磷”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或个人,洱海流域内全面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第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洱海保护中的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减少和杜绝破坏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 洱海管理、环保、水利、林业、旅游、农业等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洱海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水污染防治意识。新闻媒体要对造成洱海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或严重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曝光公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洱海管理部门、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大政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洱海渔业资源,促进洱海渔业生产发展,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洱海渔业坚持“以自然增殖为主、发展生态渔业、人工放流鱼种、控制捕捞强度、捕捞加工并举”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合理利用饵料生物资源,改善鱼类区系结构,加大渔业资源的增殖发展。
第三条 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是洱海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洱海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二)组织实施洱海渔业生产动态追踪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为渔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组织实施鱼苗、鱼种的人工放流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后,合理慎重地引进鱼类新品种;
(四)保护、恢复洱海原有水生植被的群落结构;
(五)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六)监督检查渔业安全生产;
(七)实施船员培训、船舶年检和船牌管理;
(八)依法征收渔业规费。
第四条 洱海渔政管理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大理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各乡镇、大理经济开发区成立洱海管理所;沿湖村社建立群众性护渔组织。
第五条 各洱海管理所在洱海管理局的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教育渔民遵章守法,自觉维护捕捞秩序;
(二)组织实施封湖禁渔期间的渔业船舶入港集中管理工作;
(三)及时制止辖区内违法网具和“三无”船舶的使用;
(四)协助洱海管理局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