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现公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456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垃圾污染物处置管理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457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458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渔政管理实施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459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政管理实施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460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区内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461号),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保护洱海湖泊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洱海保护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洱海滩地,是指洱海最低运行水位196430米(85高程,下同)至最高运行水位196600米外延15米的变幅区域。
第三条 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洱海管理局)是保护管理洱海滩地的专门机构;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承担相应职责。
大理市人民政府委托洱海管理局每年年初与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责任状,年底进行考评、奖惩。
第四条 洱海管理局在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滩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洱海滩地保护管理规划;
(三)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监督、检查洱海滩地保护管理措施;
(四)保护洱海滩地范围内的植被;
(五)依法行使洱海自然环境保护、林政等行政处罚权,对侵占、破坏洱海滩地、湖滨带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 沿湖各镇政府、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洱海滩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宣传有关滩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认真做好洱海滩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清除洱海滩地内的各类垃圾;
(四)对侵占、破坏、污染洱海滩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洱海管理局报告;
(五)积极配合洱海管理局查处损害洱海滩地的违法、违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