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建立科学的市场运行监测平台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我州具备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市场运行监测系统。通过进一步拓宽监测领域,提高对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和调控能力,让该体系成为及时反应市场变化的“晴雨表”,为政府决策、行业管理、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4.1.2 市场运行监测系统包括:
4.1.2.1 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生活必需品包括:大米、食油、猪肉、食糖、鸡蛋、奶制品、蔬菜等。
4.1.2.2 建立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系统。重要生产资料包括:煤、电、成品油、钢材、水泥、化肥、农药等。
4.1.2.3 建立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确定我州大中型零售企业、配送中心、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餐饮企业及重要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名单,并对其监测。
4.1.3 市场监测主要方式
4.1.3.1 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直接监测)。为确保监测质量,提高监测效率,城市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均采用网上直报方式。
4.1.3.2 专项调查。个别、突发、阶段性情况可采用。
4.1.3.3 监测与调控相衔接。监测运行、调控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监测到的数据要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控。
4.1.4 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调研。为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的质量,指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上报企业商品价格变化日报(突发事件时)、周报、月报监测表,及时准确掌握商品种类、存量、来源(产地)、供货渠道、销量、价格变化等情况,并通过抽样调查,认真分析市场形势,科学预测市场走向,确保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市场异常情况。
4.2 市场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预警分为2级:红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Ⅰ级市场异常波动;黄色预警警报对应于发生Ⅱ级市场异常波动。
4.3 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确认及预警发布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价格在一周内上涨30%或商品断档脱销,影响到社会稳定,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相关部门。经核实确证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州商务局报告,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周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州商务局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商务厅报告,同时向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警报,并视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如确证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州商务局应在核实确证后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研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