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保密审核制度、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把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行政目标管理内容,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五)认真组织州和县、市及部门公务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

  (六)结合实际,根据需要选择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采用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印发办事指南及便民手册等多形式、多途径公开政府信息。

  (七)及时更新和充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修订、补充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做到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及时准确。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九)认真妥善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经常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指导,按要求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材料。

  第七条 考评方式

  (一)考核采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和各部门应于次年的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送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信息产业办)。

  (二)日常考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年终检查考核工作,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核情况实行综合评分,各县、市各单位得分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责任奖惩

  (一)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按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考评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予以表彰,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行政问责办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本级行政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考核。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