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地施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有序、规范地推进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在对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1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建立县市、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方案,进行任务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听取县、市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