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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要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下级机关必须履行。发现不履行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县市政府都必须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各行政执法部门都必须设立复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十四)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三十五)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和备案制度;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执法状况评价体系;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对不合法的执法行为,法制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三十六)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对行政机关违反财经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办;对涉及人、财、物分配等权力较集中的重点管理领域和环节,要实行人员定期审计、轮岗等制度。继续完善政府各监督部门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

  (三十七)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的内部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要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要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做到积极、主动、认真对待各项督办事项、司法建议和举报案件,有督必办、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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