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方可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禁止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已聘用的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八)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九)认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岗位。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实施监督和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坚决调整,符合辞退条件的要坚决辞退。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对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应予以公布,严格兑现奖惩。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单位,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不达标的单位1年内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连续2年不达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政纪处理。
七、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十)州政府每年都要对全州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予以通报。
(三十一)各级政府法制、财政、物价、监察部门应随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机关越权执法、滥施处罚、滥收费或不作为的举报,并认真做出处理。对问题严重、影响大的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二)加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负责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和各部门法制机构应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关机关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要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