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各级政府应当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确定人员编制。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
三、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五)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对拟任县市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七)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八)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政府法制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的,依法确认其执法资格,发放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要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九)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各部门政绩考评的主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评工作,实行奖惩制度。
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十)建立依法决策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涉及全局性、长远性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决定土地、矿藏、草原、森林、水、荒地等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可能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和行业垄断经营项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等,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不能盲目决策或个人擅自做出决定。
(十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决策程序,适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