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六、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八、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九、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一、秘书长协助、配合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十二、州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务。
十三、州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条例、规章,以及上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州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相互协调,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州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